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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存廢覆核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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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syuan在话题“樟樹灣站”中的最新留言:14小时前

请在下面提出存廢覆核,管理員會按所提理據處理,而此前,請參閱删除方针存廢覆核方針。如果想先查看被删除内容,请使用已删内容查询。現存而正在進行存廢覆核的頁面參見Category:存废复核候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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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Lady Hochoy.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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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WP:存廢覆核請求/存檔/2026年2月#File:Lady Hochoy.jpg中反對恢復的用戶並未舉出任何反對恢復的合理理由。根據WP:共识#什么是共识,“共識應當考慮到所有正當合理的意見”,因此現請求立即恢復檔案。Sanmosa 新朝雅政 2026年2月13日 (五) 04:05 (UTC)回复
    (-)強烈反对:我已反复阐述过将传主亲属的非自由照片(如“何才夫人”)用于传主本人(如“何才”)的条目明显违反方针,兹再次总结阐述如下:
    1. 缺乏对主题的「重大贡献」(违反WP:NFCC#8条目中的意义)
      • 主体偏离: 传记条目的主题是传主本人。传主肖像能帮助读者识别传主,具有必要性;但亲属的相貌与传主的生平功绩、社会贡献或历史地位没有直接的逻辑关联。
      • 装饰性大于教育性: 读者不需要看到何才夫人的长相,也能理解何才的生平。在传主条目中使用其亲属的照片,实质上将其降格为一种视觉装饰,未能达到“如果不使用该图片,将严重损害读者对条目主体理解”的高门槛。
    2. 数量累积的不可控性(违反WP:NFCC#3有限使用)
      • 人物传记往往涉及众多的社会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合作伙伴等等)。一旦允许在“何才”条目中使用其夫人的非自由照片,就意味着默认了“亲属关系”足以构成合理使用的理由。这将导致后续编者在成千上万个传记条目中,以此为借口加入传主的配偶、子女、父母甚至伙伴的非自由照片。
      • 这种扩张不仅限于单一条目,更会波及整个百科全书。如果每个传记条目都因为“亲属关系”而额外增加 1-2 张非自由图片,全站非自由文件的总量将呈现指数级增长。这与NFCC方针要求的“极简例外”与“最少数量”原则背道而驰。
      • 如果“传主亲属”可以入选,那么“传主的故居”、“传主使用的物品”是否也可以使用非自由图片?这种界限的模糊将导致管理上的巨大漏洞。为了维护NFCC方针的严肃性,必须将非自由肖像的使用严格限定在“描述该肖像本人”的单一范畴内,绝不能允许其在条目间随意横向扩张。
      • 为了守住NFCC「最少数量使用」的底线,我们必须从源头禁止在人物传记条目中开启使用传主以外人物的非自由图片的第一道口子,否则将无法拒绝后续所有同类非自由图片的加入,最终导致违反维基百科作为「自由内容百科全书」的宗旨。
    3. 文字已足够(违反WP:NFCC#1无自由等效作品)
      • 亲属关系完全可以通过文字(如“其妻为某某某”)来清晰表达。既然文字足以传达这些事实信息,使用非自由图片就不再必要。
    在「何才」条目中使用其夫人的非自由照片,既不能显著提升读者对何才本人成就的理解,又会开启在传记条目中滥用非自由图片的先例,导致条目内非自由内容数量失控。根据方针,该图片应仅限于在其亲属本人的独立条目中使用。由于主张保留图片的一方明确反对建立何才夫人的独立条目,故此图片不得恢复。--Wcam留言2026年2月17日 (二) 15:38 (UTC)回复
    這不是方針的現行規定,你現在還是在超譯方針。如果你尋求讓你上面說的話成為方針的現行規定,你需要正式提案提議修訂方針。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2月18日 (三) 10:26 (UTC)回复
    方针之所以具有普适性,正是因为它通过抽象的门槛(如NFCC中的「无自由等效作品」「有限使用」「条目中的意义」等原则)来涵盖无穷无尽的现实案例;如果每一个具体的应用场景(比如禁止在传记中加入亲属照片)都需要通过漫长的修订程序才能生效,那么维基百科的规则体系将陷入彻底的行政瘫痪。这就好比规定了「禁止携带危险品乘坐飞机」,却有人辩称条文里没写「禁止携带M26手榴彈」并要求为此专门修订方针一样滑稽。编者根据方针精神对具体编辑行为进行常识性的判定,是社区自治的基本逻辑,而非所谓的「超译」。这种对程序正义的极端扭曲,实质上是在利用官僚主义的借口,为不符合方针的编辑行为寻找制度避风港。--Wcam留言2026年3月2日 (一) 21:04 (UTC)回复
    我不接受這種無端的指控。真正在違反方針的人是你,其他有著同樣的NFCC條文的站點不會像你這樣詮釋NFCC。我並非不知道你在長期執行NFCC相關的規定,但這不代表你就NFCC的錯誤見解能積非成是。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3月6日 (五) 07:25 (UTC)回复
    現在問題在於,有能力解讀方針的人太少。並非大家無意確認「正確見解」為何(無論是肯認或否認Wcam的論述),而是大部分時候根本連討論都討論不起來,自然獨尊一家。我想我們需要適當尋求英文維基百科或共享資源熟悉著作權問題同志的協助。——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6年3月10日 (二) 08:47 (UTC)回复
    @Ericliu1912我不反對這個提議。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3月17日 (二) 14:38 (UTC)回复
    可否協助詢問--千村狐兔留言2026年4月5日 (日) 14:53 (UTC)回复
    既然Eric Liu提到了英文维基百科,此处列举英文维基相关讨论案例如下:
    "On articles of a deceased notable person X, we allow a non-free image of that person if there is no reasonable free equivalent. If it is on any other article that is not solely about that person, then, no." 中文翻译:对于已故知名人士X,如果没有合理的自由替代品,我们允许在关于X的条目中使用其非自由图像。但如果是在任何其他并非专门关于该人的条目中,则不予允许
    以上案例全部证明File:Lady Hochoy.jpg不得用于何才条目,且直接驳斥「其他有著同樣的NFCC條文的站點不會像你這樣詮釋NFCC」的错误断言。--Wcam留言2026年4月7日 (二) 21:29 (UTC)回复
    1. 15年前的情況是否契合現況本即存疑,再者那只是個別用戶的個人言論,本就不能直接當成社羣共識來看。
    2. 「描述親屬關係的條目」不等同於「描述親屬關係的條目」或「主題為親屬關係的條目」。Mildred and Richard Loving的情況是二人並無各自的條目,而原有其他使用該圖片的條目均與二人毫無直接關係,所以才有那種裁定。Wcam的詮釋不當地收窄了合理使用圖片的應用範圍。
    3. Darin and Sheila Damude的結論提到「No prejudice to restoration if the article is significantly expanded with sourced critical commentary explicitly discussing this image in-depth」(「若條目內容大幅擴充,並附有來源明確的評論文章,深入探討該圖片,則不影響圖片的恢復」),Wcam所聲稱的「社羣裁定」(「不得」、「不能」)本即與現實不符。
    由此可見,Wcam上方所言,從立論基礎到推論結果,都是全盤錯誤的。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4月8日 (三) 04:49 (UTC)回复
    1. 关于方针的持续性与严肃性:基金会全域版权方针自2007年颁布以来,其“最小化豁免”的核心原则从未改变,且在执行层面日益严格。资深用户对该方针的解读(如Masem)并非个人私见,而是对全域方针精神的准确提炼。档案在本地的存在并不能豁免其对版权方针的违反。
    2. Sanmosa认为对Mildred and Richard Loving案的诠释收窄了应用范围,但这恰恰符合WP:NFCC的设立初衷:非自由内容本就应当是“极其狭窄的例外”。方针的核心在于WP:NFCC#8(条目中的意义),即照片必须对理解“条目主题”不可或缺。在何才这一传记条目中,主题是何才本人。即便其夫人与其有直接的现实联系,这种联系也不等同于非自由内容使用方针上的必要性。如果允许在个人传记中随意使用亲属的非自由照片,将导致“豁免原则方针”(EDP)被无限扩大,直接违背基金会关于“EDP必须尽可能少”的硬性要求。
    3. 关于Darin and Sheila Damude案的真实判例效力:Sanmosa引用该案中“若大幅扩充内容则不影响恢复”的表述,实际上恰恰支持了先行删除的决定。该判例确立了一个前提:只有当条目包含“深入探讨该图片”的来源评论时,非自由内容的使用才具正当性。既然目前的何才条目并无此类深度评论,那么根据该判例的裁定结果,该档案在当前状态下应予删除。
    事实总结:
    • 保留方未能论证该照片为何对理解「何才」这一主题是不可或缺的。
    • 保留方未能提供附有來源明確的評論文章,深入探討該圖片。
    依据英维关于夫妇/亲属及相关人士的判例共识,以及本地方针正式指引WP:NFCI,在缺乏上述条件的情况下,非自由照片不得用于非主体的传记条目。
    综上所述,File:Lady Hochoy.jpg 在目前条目现状下不符合WP:NFCC#8及全域版权方针的要求,理应予以删除。--Wcam留言2026年4月8日 (三) 15:40 (UTC)回复
    1. 這不構成迴避Ericliu1912上方的提議的理由。你現在只是在以自己的解讀來endorse個別用戶的解讀而已,這不代表你(或他)的解讀就必然為正式規則。
    2. 我必須提醒所有管理員,Wcam對NFCC的“初衷”的任何解讀本身均不屬於正式規則。
    3. 何才#家庭及個人生活你也要視而不見的話,那我確實沒辦法叫醒你。
    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4月9日 (四) 11:10 (UTC)回复
    关于(3),何才#家庭及个人生活显然与“explicitly discussing this image in-depth”(实际上指的就是WP:NFCI第9项“图像本身即为评论对象的情况”)无涉。--dringsim 2026年4月28日 (二) 18:02 (UTC)回复
    你這樣做屬於不當狹義化條文的意思。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5月1日 (五) 02:59 (UTC)回复
    @Sanmosa:……请阅读学习User:Wcam/著作权问题探讨#关于「图像本身就是评论的主体」,谢谢。--dringsim 2026年5月1日 (五) 05:04 (UTC)回复
    #c-Sanmosa-20260409111000-Wcam-20260408154000的1。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5月1日 (五) 09:25 (UTC)回复
    @SanmosaWP:NFC#UUI中业已举出诸多事例展现“图像本身”与“图像描绘的内容”之分别,例如“不得以从唱片专辑裁切的玫瑰图像来说明玫瑰条目”“不得使用自地图集扫描或描绘而来的地图来说明其所描绘的地区;除非该地图本身即为条目中评论的主体”“不得使用杂志或书籍封面来说明封面上人物的条目;仅在封面本身成为有来源支持之讨论主题,且将图像紧邻评论放置时,方可能适当”等。倘若对于“图像本身即为评论对象的情况”这几个字,竟还能产生出不同理解,则说明阁下未能理解非自由内容相关方针指引,建议退出讨论。--dringsim 2026年5月1日 (五) 09:46 (UTC)回复
    你甚至連我和Wcam爭論的點在甚麼地方都弄不清楚,我對於你在這種狀態下要求作為存廢覆核提請者的我「退出討論」感到相當震驚,這是非常無禮的言行。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5月1日 (五) 09:52 (UTC)回复
    阁下在#c-Sanmosa-20260408044900-Wcam-20260407212900引用了“No prejudice to restoration if the article is significantly expanded with sourced critical commentary explicitly discussing this image in-depth”,我意在说明本案的情形与“explicitly discussing this image”无关,请问阁下所指的“不当狭义化条文”又是从何而来?--dringsim 2026年5月1日 (五) 10:05 (UTC)回复
    @Sanmosa:非常抱歉,是我搞错了。稍后再详细回复。--dringsim 2026年5月1日 (五) 10:38 (UTC)回复
    WP:NFCCEG仅能涵盖常见情形,对于未能涵盖的情形,还是要从WP:NFCC的精神出发。我确实理解错了en:Wikipedia:Files for discussion/2023 June 9#File:Darin_and_Sheila_Damude.jpg案中“No prejudice to restoration if the article is significantly expanded with sourced critical commentary explicitly discussing this image in-depth”的重点——“图像本身即为评论对象”和“已故人物的照片”都符合WP:NFCC#1“无自由等效作品”,这里的争论点还是在于是否符合WP:NFCC#8“条目中的意义”(George Ho也提到“The image of two victims may neither improve understanding of the criminal nor be contextually significant to the person in question.”)。再次向Sanmosa致歉。--dringsim 2026年5月1日 (五) 11:14 (UTC)回复
    en:Wikipedia:Files for discussion/2023 June 9#File:Darin_and_Sheila_Damude.jpgen:Wikipedia:Files_for_discussion/2023_June_21#File:Gerard_Lowe.jpg所涉及到的en:John Martin Scripps条目中,关于受害人的介绍中除了简短的背景介绍外都是围绕凶杀案来写的,没有涉及受害人的其它事迹,其来源也是对凶杀案的报道,应归为对凶杀案的评论。而何才#家庭及个人生活中,确有围绕何才夫人的充分讨论。--dringsim 2026年5月1日 (五) 11:23 (UTC)回复
    John Martin Scripps条目的“若大幅扩充内容则不影响恢复”,“大幅扩充内容”是一个假想情形,实际上在en:John_Martin_Scripps#Murder_of_tourists这个位置是不应该出现偏离主题的对受害者的大幅讨论的,只能围绕凶杀案来写。--dringsim 2026年5月2日 (六) 01:16 (UTC)回复
    不过,将逝者照片限定在逝者本人传记内使用,确有其现实意义——要求评论对象得到有效介绍(而非仅仅顺带提及),和避免对评论对象的讨论散见于其它条目时,重复使用非自由图像从而违反WP:NFCC#3“有限使用”。--dringsim 2026年5月1日 (五) 11:43 (UTC)回复
    如果单纯就配合文本内容而言,非自由图像仅出现在何才#家庭及个人生活一处,似乎尚可接受。不过,非自由内容的使用是为了编写百科全书,其使用准则也和百科全书的编写准则相配合。Wcam有提到“如果“传主亲属”可以入选,那么“传主的故居”、“传主使用的物品”是否也可以使用非自由图片?”,对于这些对象的详细评论,一般应单独成条,以免偏离主题,使条目内容比重失衡,而何才#家庭及个人生活的问题也在于此——大部分内容和何才本人已经没有太大关系了。--dringsim 2026年5月1日 (五) 12:03 (UTC)回复
    简单来说就是,这张照片可以放置于对何才夫人的详细介绍,但这部分介绍——连同这张照片一起——不应该出现在“何才”条目中。--dringsim 2026年5月1日 (五) 12:10 (UTC)回复
    這不當地限制了維基百科作為百科全書應發揮的機能。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5月2日 (六) 09:56 (UTC)回复
    Mildred and Richard Loving的情况是二人并无各自的条目没那么简单,Mildred and Richard Loving能够成为一个主题是因为他们与Loving v. Virginia案相关的事迹,并不是说随意一对配偶就可以拼凑成一个主题的。--dringsim 2026年5月2日 (六) 01:06 (UTC)回复
    根据最新通过的指引WP:NFCI「可接受的使用#圖像」:10.在介紹某位已故人物的條目中使用其照片,那么很明显在何才条目使用不是何才的照片,不属于可接受的使用。--Wcam留言2026年4月7日 (二) 20:36 (UTC)回复
    見上(2)。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4月8日 (三) 04:49 (UTC)回复
    看到上面wcam竟然用手榴彈形容被刪條目,便知道他的立論有多麽可笑。上述他堆砌洋洋灑灑的所謂理據,基本上都邏輯犯誤,實屬無稽之談,詳細回應後補,謝謝。--ClitheringMMXXVI - 20周年簽到區 2026年4月14日 (二) 13:40 (UTC)回复
    我看你比較好笑,什麼叫不能拿手榴彈來類比?類比失敗是類比失敗,類比不洽當但合理是類比不洽當,雖然我不知道你指哪種但我很確定你有意混淆這兩種概念。還有兩個月過去了也未見你的詳細回應。--SunAfterRain 2026年6月29日 (一) 20:51 (UTC)回复
    (此請求狀態也改為「等待中」)——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6年4月25日 (六) 16:22 (UTC)回复
    @Sanmosa請提出檔案內容是用來辨識何才這個人物,否則應該用自由版權的檔案(任何不符Wikipedia:使用非自由内容規定的檔案必須是自由版權的檔案)--林勇智 2026年6月3日 (三) 13:20 (UTC)回复
    我拒絕回應這條沒有瞭解整件事情的背景的情況下作出的留言。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6月3日 (三) 13:43 (UTC)回复

合肥市东部新城有轨电车

[编辑]
伍静. 合肥东部城区有轨电车项目仍在报批中 未来有望与3条地铁线站外换乘. 新安晚报. 2021-07-29 [2026-03-28]. 
伍静. 合肥东部新城有轨电车等待批复中 市民质疑有轨电车是否“过时”了?. 新安晚报. 2021-08-04 [2026-03-28]. 
本人开始被另一条新闻误导了,其应实为该县当时一个项目“中铁合肥新型轨道交通和智能制造产业园”的新闻,与此有轨电车项目无关:
姜志远. 已上线测试!安徽首条有轨电车要来了!丨新闻早班车. 安徽商报. 2021-03-24 [2026-03-28]. 
可与地方政府文章及其他新闻交叉检验:
肥东县融媒体中心. 外观时尚、防紫外线!肥东首列有轨电车撩开面纱,目前正在……. 幸福肥东. 2021-04-03 [2026-03-28]. 
姜志远. 有轨电车准备好了!安徽首辆有轨电车完成测试. 中安在线. 2021-06-03 [2026-03-28]. 
方佳伟. 合肥聚力打造三大轨道交通产业集群. 中安在线. 2021-06-28 [2026-03-28]. 
至于2025年被搁置的消息,我只能找到那种自媒体发的截图[1],所以不太能用。--Srapoj留言2026年3月28日 (六) 09:06 (UTC)回复
支持删除。待项目正式开工后再重建--喵李老师的知识小屋留言2026年3月29日 (日) 15:22 (UTC)回复
@现在看见你這早已經被刪除了,現在是覆核階段。--Sinsyuan✍️祝賀臺北捷運通車30週年! 2026年3月29日 (日) 15:33 (UTC)回复
如果身為提刪者的「现在看见你」表示「支持删除」,我會認為他實質上想說的應該是「(-)反对」。--Saimmx留言2026年3月30日 (一) 17:40 (UTC)回复
暫時傾向維持(×)删除:綜合已刪百科內容[2],看不出能寫成符合介紹電車的根本條目。--Tem Bary Palit留言2026年5月16日 (六) 09:01 (UTC)回复
本人已在此处给出介绍了该项目走线、设站及讨论了审批行政流程的来源,不知为何该用户仍只盯着原条目的内容看。本人已经把扩充后的内容放在了Draft:合肥市东部新城有轨电车,其他编者可评估是否可收录或应移动到其他轨道交通wiki。--Srapoj留言2026年6月8日 (一) 15:42 (UTC)回复

台灣捷運線批量覆核請求

[编辑]
  • 狀態:   新申請
  • 涉及條目如下:
  • 覆核理由:上述列出的條目均被U:Tem Bary Palit以「第一手來源長時間查無更新資料,評估相關新聞2020年後就未更新,且至今未通過可行性研究,建議等到路線通過可行性研究後再重建。」等類似理由提報存廢,後被執行刪除,但這些存廢理由均不符WP:刪除方針,因此提議發起覆核。另外,這些台灣捷運線在提報存廢前沒有走關注度30天,依照刪除方針是不符收錄標準刪除程序,且大陸地鐵線(尤其是被提報存廢而刪除的)也涉及相似刪除理由而提送覆核請求。--Sinsyuan✍️祝賀臺北捷運通車30週年! 2026年4月10日 (五) 09:48 (UTC)回复
    當初的意見都是待通過可行性報告後可以重建,WP:收錄標準/交通#物理線路,這些路線都僅只停在報告討論階段未有動工跡象。另外記得當初也有參與討論@鐵路1打擾。Tem Bary Palit現在被禁止討論還ping他,這是挖坑喔摸這是w--提斯切里留言2026年4月10日 (五) 14:05 (UTC)回复
    Wikipedia:禁制紀錄,雖然已知他是被AFD禁制一個月,但不知DRV是否也適用。話說回來,儘管社群大多傾向於「待通過可行性報告後可以重建」,但對於發起存廢的理由確實存在問題,內容敘述是否真正符合本站刪除方針,我是稟持懷疑態度。--Sinsyuan✍️祝賀臺北捷運通車30週年! 2026年4月10日 (五) 14:26 (UTC)回复
    我是建議他都別。另外我其實隱隱認為這有點踩線,倘若獲得復原,閣下應該不想看到收錄標準模板出現在條目頂部的吧。倒不如等可行性報告通過,毫無懸念。--提斯切里留言2026年4月10日 (五) 14:33 (UTC)回复
    因為現在不僅台灣規畫中捷運線,中國大陸的規畫中地鐵路線也幾乎無一倖免,重定向的被提存廢,有內容的也被提存廢,刪除理由大致罐頭敘述,至於有無踩到紅線我是覺得不至於到這樣地步,但若有掛Notability模板30天後再走存廢討論,那我接受這樣的存廢結果(有走收錄標準存廢)。--Sinsyuan✍️祝賀臺北捷運通車30週年! 2026年4月10日 (五) 14:44 (UTC)回复
    我的意思是,復原以後,重新走30天,一樣會被刪除的,這些都是計劃要改再改、未見動工跡象路線。--提斯切里留言2026年4月10日 (五) 23:58 (UTC)回复
    建议不要专门再揪收录标准提删30天的程序问题(如果已经被删了),因为WP:SNOWBALL。我不在此对存废理据进行评价,因为到现在见到的基本已经变成两边的车轱辘话。--Srapoj留言2026年4月22日 (三) 07:48 (UTC)回复
    全部(+)支持:我還是認為「可行性報告」時機無法被收錄標準方針支持。通用收錄標準說的是來源問題。更何況(◇)刪後重建後以來源寫成小作品是可行的。--Saimmx留言2026年4月10日 (五) 17:30 (UTC)回复
    在下任認為維持原決,因為有些報導或是資訊,政治口水大於真的要興建,等確定發包設計動工後再來重建,如PJ:臺灣2026年4月12日的回覆。--🚊 鐵路Railway 2026年4月19日 (日) 15:18 (UTC)回复
    @鐵路1我覺得還是要回歸到一個問題,雖然(◇)到時重建有其道理在,但目前的爭議核心是當時的存廢討論,其理由並未符合本站刪除方針,且現在本站正討論修訂收錄標準方針,因此我覺得應先還原編輯(全保護),或提送仲裁處理。--Sinsyuan✍️祝賀臺北捷運通車30週年! 2026年4月21日 (二) 09:11 (UTC)回复
    是否可以統為發還存廢討論,分別決定維持原議(刪除)、直接保留或合併其他條目(並改為重新導向)?——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6年4月21日 (二) 10:22 (UTC)回复
    emm...@Ericliu1912刪除理由豈不是一樣?就刪除方針而言已屬無效。--Sinsyuan✍️祝賀臺北捷運通車30週年! 2026年4月21日 (二) 11:21 (UTC)回复
    對於發還存廢討論,我是(+)贊成啦!只不過需要以有效刪除理由(依WP:刪除方針而定)來提報。--Sinsyuan✍️祝賀臺北捷運通車30週年! 2026年4月21日 (二) 11:23 (UTC)回复
    說不準會有新的存廢理由。如果不足以刪除,保留就是(反之同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6年4月22日 (三) 00:01 (UTC)回复
    反對發還存廢討論,這些條目如鐵路1所說,大多數屬於政治支票來著的,幾乎都處於送件後無人討論的狀態,選舉要到了就發個新聞稿給記者說有在催了。若發還重新討論,之後也可以再重新覆核,站內沒有規定不行,方針沒有白紙黑字就認為可以,那我們都在GAME的邊緣。一如S君不認為這是水晶球,這樣無限循環沒有好處的。--提斯切里留言2026年4月21日 (二) 11:46 (UTC)回复
    是否為政治支票不影響條目存廢。我個人認為直接全部恢復也沒啥問題,但社群不一定持相同意見;如果提刪原理據不清,卻又不能直接達致恢復結論,那自然是發還社群繼續存廢討論為宜。——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6年4月22日 (三) 00:01 (UTC)回复
    這是個自相矛盾的說法。總得來說,這些條目可以說是WP:BALL被刪除,再來,這些條目不過是有時關注度,也就是有發新聞才會被想到的關注度。也請看另一邊的討論,發還的結果只是讓討論再次確認不復原,若不被復原,能夠再被覆核?當初的討論都是符合收錄標準後就可重建的。--提斯切里留言2026年4月22日 (三) 03:11 (UTC)回复
    WP:BALL的定義是未經官方證實的未來事物,捷運線的規劃是循序漸進的,且有時關注度就是WP:1E,僅限於生者傳記。另外,WP:BALL有提到:「若未來的事件或提案等主題有相當的引證,則可收錄對其是否發生、或前景如何的相關討論。編輯不應在條目中加入個人觀點或分析。可以引用可靠專家或公認機構提出的推測、展望和理論,但應避免過度偏袒特定觀點。」因此對於上述維持刪除的觀點,我是覺得大可不必。--Sinsyuan✍️祝賀臺北捷運通車30週年! 2026年4月27日 (一) 03:07 (UTC)回复
    您若認為BALL是強行解釋,若忽略所有規則,只看共識是刪後重建的,政治支票有基本關注度為真,但若假設有實現的可能,就是使用來源原創總結的疑慮了,這些條目都是在假設這些條目要蓋了,只是路線一直改還沒改好。--提斯切里留言2026年4月28日 (二) 03:58 (UTC)回复
    用來源來原創總結,WP:OR,我想應該不太可能,既然要依照真實新聞證據、研究報告來撰寫,那就寫出非原創研究的內容就好了。話說回來,路線尚未敲定的XX專案照理來說可以重定向至所屬系統,尤其路網發展史有可能會提及在可行性研究中路線規劃狀況。--Sinsyuan✍️PJTW 2026年4月29日 (三) 03:18 (UTC)回复
    我必須說,我無法理解你是如何解讀WP:BALLWP:OR這兩個政策的——WP:BALL是說:「維基百科不收錄無法驗證的推想、猜測、或謠言,也不凭空推测未来。所有關於預期事件的條目都必須可供查證、其主题需获得足够广泛的关注——假使这些事件已经发生,尘埃落定后也依然值得建立独立条目。」WP:OR則是:「维基百科不是存放原创研究或原创观念的场所。在維基百科裡所谓原创研究或原创观念,指的是未发表的事实、争论、觀點、推论和想法;以及对已发表材料进行的未发表分析、综合或总结,并产生或暗示新的结论。
    但是如果以可靠來源寫出未來的事物,沒有給讀者來源以外的觀點,那我無法想像如何違反這兩個政策。--Saimmx留言2026年4月29日 (三) 07:22 (UTC)回复
    我不能懂的是,通過可行性報告後再重建的共識,現在急著推翻是為甚麼🤔️--提斯切里留言2026年4月29日 (三) 08:13 (UTC)回复
    首先,我不認為「通過可行性報告後再重建」這觀點算共識:支持與反對這個觀點的人數差不多,討論大都是某一方的比例多寡的問題:所以才有爭議、處理結果也各異。例如,中國交通系統的未來建設存廢討論我參與不多,但那樣的觀點似乎碰上更大的反對與爭議。如果是極少數的頑固觀點在擾亂,那大概會被管理員處理後,就沒有下文了。但這不是現在的情形。再來,我不認為這觀點符合哪個政策。這就不展開了。--Saimmx留言2026年4月29日 (三) 08:25 (UTC)回复
    請注意刪除跟合併(重新導向)不是一回事。另外,若原始提刪理由即不合方針,按最近的案例,甚至可以直接恢復,不過我覺得要保留還是重新導向有問題,所以發還為宜如此。——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6年4月27日 (一) 21:20 (UTC)回复
    個人認為以上路線在維基百科上於通過可行性研究前傾向暫時維持(×)删除狀態(相關內容是否該移送至其他維基姐妹計畫可另行定義)為較佳選擇,認為暫不適合直接重建單獨條目或建立重定向,原因分析如下:
    A. 短期內不適合保留之原因分析
    由於這些路線就如同鐵路1所說的,基本上相關報導或是資訊多半政治口水大於真的要興建,考量台灣地區的大型選舉約二年一次(不考量單獨進行的大型公投,其順序為縣市長→總統與立法委員→縣市長→總統與立法委員……之選舉,後續以此類推),外加現有大型選舉相關新聞開始的正式準備時間大約為投票日接近一年前,有鑑於此,基本上尚未通過可行性研究之路線若沒有新進度,很可能在該次大型選舉結束後至少一年內都不會有相關新聞(以2010年12月之縣市長選舉結束後為例,其很可能到2011年12月之前都不會有新聞(況且同一路線並不是每選舉都必然會有新聞,因此時間可能會拖得更久),因此很容易在2011年6月之後就被掛關注度模板後隨即因關注度而被提報刪除),個人認為如此之短時間內反覆建檔、刪除、建檔、刪除是很沒必要的,倒還不如等到其穩定性足夠了之後,也就是等到路線通過可行性研究報告後再來重建條目。
    B. 短期內不適合建立重定向之原因分析
    1. 基於以在更廣泛的文章中描述或列出的子主題或其他主題。此類重新導向通常指向文章的特定部分的重定向時,其重新導向處本身最好要能介紹其大部分內容,故我傾向在進行在更廣泛的文章中描述或列出的子主題或其他主題。此類重新導向通常指向文章的特定部分的重定向時,要以將原本內容張貼至新的導向處的部分(扣除重複內容)來進行,而剛好社群目前對此種做法並不認同(在之前的交流道存廢討論有被提及過,當時除了我以外有表達意見的維基人大約才五個左右,而那些人當中大部分也是傾向將這些收錄標準內容就此暫時刪除),原因在於之前討論出來得到的結論會如此做會導致導向處頁面太複雜,因此此方法屬於被我認為可行,但不被其他維基人認為可行的做法;
    2. 當重定向無法讓該項目予以置頂(該條目項目多時尤其如此)時,這種重定向容易讓讀者顯得像是在霧裡看花一般,因此若要重定向,個人實在認為需要能夠做到讓該項目予以置頂的功能,不然這種重定向很可能還不如不要設計;
    3. 這種重定向的設計在缺乏搭配額外標註其為重定向(例如將深坑輕軌在尚未被建立成一個單一條目之前標註為被重定向至「新北捷運#深坑輕軌」的深坑輕軌)的情況下(以前例為例,在深坑輕軌獨立建成條目後,需要再以不留重新導向的方式移動至「深坑輕軌」當中),會讓其他人不容易發現它本身是一個可能可以再被加強完善的項目,本身也是不利於其於日後被加強完善的;
    4.恢復重定向能讓編輯歷史恢復這點個人也覺得不成立,畢竟真的想要查看的人就進WP:已刪除內容查詢來查找即可,沒必要在這些重定向的建立容易變成WP:FAN(之前不少這類的重定向都只是對這些有興趣的人為了讓結果好看而建立的)、WP:OR(這種做法容易造成原創研究名稱、內容的混入,這是因為讀者要尋找相關內容變得較為霧裡看花,因而讓原創研究內容有了混入的空間)等結果的情況下提前建立。
    綜合上述,本人仍舊在其通過可行性研究之前維持傾向既不重建相關單獨條目,亦不重建相關重定向。--Tem Bary Palit留言2026年5月1日 (五) 11:19 (UTC)回复
    任何條目只要符合WP:GNG,是可以收錄的(即使未達主題收錄標準),雖然你要秉持維持刪除意見,但@SrapojSanmosaSaimmx等編者都提過上述條目其實若符合WP:GNG就還是可獲保留。符合WP:GNG的條目,是不可能存在WP:ORWP:FAN等問題,但若自己認為還是有這樣問題,就掛維護模板提示其他編者去改善其內容,而不是自己認為不適合建立而提報VFD。回到這邊,當初的刪除理由,並未符合本站刪除方針,雖然@鐵路1Tisscherry等編者秉持維持刪除立場,但基於WP:GNG及主題收錄標準方針,這些條目仍可先保留修訂版本並重定向至所屬系統條目(說個( π )题外话舉例,趙雨凡重定向至CORTIS李哲言重定向至Ozone (台灣團體))。另外,重定向是廉價的,只要可靠來源有提到目標物的相關事物,就可以重定向。--Sinsyuan✍️PJTW 2026年5月1日 (五) 12:11 (UTC)回复
    观察阁下近日的一些论述,恕本人对您部分观点的质量表示担忧。
    请注意到GNG使用了“假定”一词。如果条目确实不满足GNG,且删除方认真地用GNG去提删(比如去评估来源的质量,包括使用{{Source assess table}}等工具),那么我想鸡同鸭讲的情况会少很多。然而提删者看起来并未解答GNG问题,而是执意跳过它并使用未见存在共识的内容质量观点提删(某处提删顶多能说明WP:LOCALCONSENSUS,不停复读自己或引用别人的话也不会改变这点)。
    本人可能支持发还存废讨论。不过我悲观地认为结果可能仍是这几个人换个地方讲车轱辘话罢了。--Srapoj留言2026年5月1日 (五) 13:42 (UTC)回复
    我的想法也差不多,換個地方再各自堅持觀點。我的想法都還是等通過規劃報告後再說。個人感想是,之前的內容是滿足於交通迷的紙上談兵,維基百科有條目就看起來好像真的明天就通過了,現實是不知道哪一天、選舉週期到了,應該有機會都被拿出來再呼籲中央一番,而這時候看來似乎又有新的關注度發生了。--提斯切里留言2026年5月1日 (五) 14:08 (UTC)回复
    你是在回Sinsyuan還是Tem Bary Palit?--Saimmx留言2026年5月1日 (五) 16:23 (UTC)回复
    就你所提及的( π )题外话範例做個回應吧:個人認為趙雨凡重新導向至CORTIS李哲言重新導向至Ozone (台灣團體)這些做法整體來說並非不可,問題在於搭配什麼配套措施,而個人對於這種重新導向與其配置做法的需要調整之處在於:基於現有的這類重新導向多半都只是將其標題連結導向至新的重新導向處,原有內容卻幾乎沒有被貼到新的重新導向地方(除了以將其合併進行處理的淡水線新店線等捷運線路是以將大部分原文貼至新的重新導向處來進行處理,其他的這類重新導向都沒有做到這點),而如此一來,讀者會在想要查找相關內容時既少了很多有用資訊,又會變得很霧裡看花(讀者在重新導向處查找這個名詞會變得很費時,有時還會因此對於這個名詞是否存在於重新導向處中做出誤判,而我對此擁有很深的感觸),因此個人傾向在進行這類(在更廣泛的文章中描述或列出的子主題或其他主題。此類重新導向通常指向文章的特定部分)的重新導向時,建議以將「原文內容直接貼至新的重新導向處(扣除不符合收錄標準及重複的內容)」的方式來處理,而若無法達成,那倒還姑且就暫時不要進行這類重新導向(藉此讓讀者與巡查者都輕鬆一點,免去霧裡看花的困擾,也符合為維基百科好的目的)—我近期也在為在更廣泛的文章中描述或列出的子主題或其他主題。此類重新導向通常指向文章的特定部分的相關調整方針寫草稿,正在準備提案,基本的提案方向也如上,就是要盡量朝向在進行在更廣泛的文章中描述或列出的子主題或其他主題。此類重新導向通常指向文章的特定部分時,能夠將原有內容貼至新的重新導向處。--Tem Bary Palit留言2026年5月3日 (日) 16:47 (UTC)回复
    (~)補充:雖然我當時提報的存廢理由的文字闡述並不符WP:刪除方針的明文說明,但部分條目的討論中部分維基人仍有提供很明確的與現有明文很相符的有效理由,例如有關於高雄捷運藍線的存廢討論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26/03/03#高雄捷運藍線中,Tisscherry有提到整篇都是原創研究,條目內的來源沒有一個是直指高雄捷運藍線,而這條線是2024年時的口頭修正一段話,在此提醒大家。--Tem Bary Palit留言2026年5月15日 (五) 08:59 (UTC)回复
    既然有編者當時在存廢討論期間針對「高雄捷運藍線」提出整篇原創研究意見(有符合存廢刪除條件),因此該條目可以維持刪除?--Sinsyuan✍️PJTW 2026年5月15日 (五) 11:00 (UTC)回复
    (~)補充:其實還不只那條的討論部分維基人仍有提供很明確的與現有明文很相符的有效理由,相關例子包含在高雄捷運金線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26/03/03#高雄捷運金線存廢討論中,Tisscherry也有提到疑似惡作劇,條目內唯一的參考來源沒有提到[2],而搜尋高雄捷運金線幾乎只有維基百科內容,規劃中的應該是大寮林園線一段話;在旗津線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26/03/11#旗津線存廢討論中,Tisscherry也有提到翻看diff,這個版本真的很令人讚嘆。回到目前版本,歷史章節裡的頭三個大段無來源疑似編者的原創研究,有來源的內容僅只有最後一段,概述台灣世曦標得經費製作可行性研究作業,結果停留在尋找其他方案。同Tem Bary Palit以及鐵路1意見,先刪除待到時重建等符合現有方針的理由—不曉得為何很多支持還原的人都僅檢視提報者的理由不符合方針,而沒有同時檢視存廢討論中其他維基人提供的意見是否包含符合方針的理由,而是在想直接將其還原的卻將那些非提報人提供的符合刪除方針的理由完全忽略了。
    另外經本人查看已刪百科的部分路線條目,有發現部分路線即便在最近一次存廢討論中是以僅屬於該存廢討論的小範圍共識刪除,而非以符合現有刪除方針的理由而被提出刪除,但其內容根本是百分之百不符合基本的收錄標準的,例如八里輕軌的存廢討論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26/03/02#八里輕軌與臺中機場捷運的存廢討論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26/03/03#臺中機場捷運,雖然當時的提報並不是以符合現有明文方針的理由來提報刪除的,但如果回頭去檢視當時的頁面[3][4],就會發現其內容根本超過一半是無來源的高機率原創研究內容,根本上來說也還是該被刪除的。
    有關於其他您提報存廢覆核的條目是否也涉及以上情況,本人將會於後續繼續進行確認。
    順便再闡述一下為何尚未通過可行性研究路線比起已經通過可行性研究的路線,或者是已經擁有相當的規劃史但已終止規劃的路線容易帶來WP:ORWP:FAN的混入的原因,是在於當一條路線尚未通過可行性研究時,其關注度很可能是相對低的,而在關注度低加上發展史都少的情況下,該路線條目就自然會比較少被維基人留意到,於是當破壞者(例如:LTA:蘇俞安)針對此條目增添一些有關於原創研究、愛好者等不符合維基百科的內容時,就自然會比較難以被發現(因為被關注得比較少),這才是我之所以說表面上符合通用收錄標準的條目,其中仍舊有可能摻雜WP:ORWP:FAN等情況的根本原因,而這也正是我傾向等到路線通過台灣地區的可行性研究、中國地區的國家交通審批或其他國家與台灣的可行性研究相對應的進度再來建立條目的根本原因—希望路線要嘛等到有足夠發展史,要嘛有較高的關注度再來建條目,如此該路線才會要嘛一直被不同維基人所關注,要嘛不同維基人對其的平均了解也會比較深,如此一來才比較能避免LTA:蘇俞安等破壞者從事的破壞長時間不被發現—本人之後也會朝這個方向來提案修正方針。
    最後給您與其他維基人一個有關申請條目還原的建議:請在申請條目還原前盡量先去已刪百科檢視一下之前的條目情況,如此才能知道該條目是否真的值得被還原。--Tem Bary Palit留言2026年5月15日 (五) 15:02 (UTC)回复
    鉴于原提删人已承认此前存废的开案理由存在问题、只能摘录他人的观点来支持删除,可认为原存废讨论很可能受到了误导,影响了社群检验证据的机会。本人还需要强调,原提删人将没有文内引注的内容一概打成所谓“原创研究”的做法是相当不负责任的:诚然,编者有义务列明来源,然而考虑到原提删人使用“原创研究”一词的频率之高及其他几位编者在存废讨论中做过的纠正,可推测其恐怕不常认真地去查证。本人对此感到遗憾。
    所谓“LTA的温床”显然不是以个人标准盖过GNG的借口,本站不乏冷门但有质量的小作品,且perfection is not required。--Srapoj留言2026年5月15日 (五) 18:00 (UTC)回复
    我對這些路線的想法都還是政治支票,LTA其次,交通迷的想像力才是主要,這些條目打從建立後,虛構的內容如車站等都沒人確認,甚至有將兩條不同系統的路線紙上連結,或是自己推論完工日期,自己畫車站圖等,事實上是根本未被討論或送報告未審,選舉到了才拿出來說說。所以還是認為維持,待可行性報告通過後重建。--提斯切里留言2026年5月15日 (五) 19:20 (UTC)回复
    我在此講述了「LTA的溫床」的核心重點並不是要讓條目變得「完美」,不然每個條目都應該要變成典範條目或優良條目了,此處的重點在於要確保維基百科上的資訊是正確而不具有誤導性的,而這才是我之所以會說在某些情況下,仍舊必須將除了現有的明文方針以外的項目納入考量的根本理由(好歹至少簡略思考一下這樣是否真的比較有利於維基百科,如此也比較有利於維基百科的品質,特別是有利於資料的正確性的提升)—而這也正跟上述Tisscherry所提出的虛構的內容如車站等都沒人確認,甚至有將兩條不同系統的路線紙上連結,或是自己推論完工日期,自己畫車站圖非常相符,畢竟那樣的情況是真的具有強烈的誤導性的。
    至於您所提及的我「不常認真地去查證」的部分,基於本人本身能獲取的資料量相對有限,能夠獲得的基本上僅包含EDGE與GOOGLE的搜尋資料,而不像Sinsyuan具有諸如聯合報知識庫等付費資訊,因此本人能夠做的查證量當然是相對有限的,但也不會完全不去查證,而我將查詢不到訊息的內容打成所謂「原創研究」的作法,則僅是在闡述我的所見視角,各位若有明確資料能提供出來時,隨時可以將我這說法直接推翻,在此說明。--Tem Bary Palit留言2026年5月16日 (六) 04:05 (UTC)回复
    一個稱呼是否出現,與「可行性研究」結果沒有關聯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6年5月11日 (一) 07:57 (UTC)回复
    目前最反对以重定向保留的编者已经因扰乱被封禁了。不知可否劳烦@Sinsyuan参考此前整理的列表先简单评估一下其中本为条目的页面的质量及来源情况(已删百科貌似都存到了这些页面)?相比于全部发还存废讨论,先这样排除一些可能过于糟糕的(如上面提到的高雄捷運金線、高雄捷運藍線),应该能节约一些吵架的工作量。--Srapoj留言2026年5月29日 (五) 13:15 (UTC)回复
    再邀請@鐵路1。我還是認為維持原樣,待通過可行性報告後再重建。--提斯切里留言2026年5月29日 (五) 13:47 (UTC)回复
    @Tisscherry在下的看法是要到正式動工比較妥當,在怎麼早也至少要到細部設計階段在建立,像北宜直鐵老早就通過可行性報告,現在反而計畫終止改成高鐵。--🚊 鐵路Railway 2026年5月29日 (五) 17:23 (UTC)回复
    @Srapoj依照WP:GNG,部分建議可以還原修訂版本:
    剩下沒舉出的建議維持刪除。--Sinsyuan✍️PJTW 2026年5月29日 (五) 14:00 (UTC)回复
    (?)疑問,社子線,臺中機場捷運以及臺中屯區捷運環狀線的進度目前是?中和光復線也未有進展。--提斯切里留言2026年5月29日 (五) 14:11 (UTC)回复
    社子线、中和光复线在提删前都是重定向。--Srapoj留言2026年5月29日 (五) 14:19 (UTC)回复
    這兩條線是很明顯的政治支票,不認為復原。臺中的兩條線今年又送了,機率或許高一點。--提斯切里留言2026年5月29日 (五) 14:24 (UTC)回复
    同本人对#泰山板橋輕軌认为适用的WP:R#K3:重定向的门槛很低,就算名字改了很多次也不妨给每个旧名留重定向。再考虑社子線的原提删理由的后半部分,主条目中循环回主条目同一地方的重定向链接本就可按WP:SELFRED进行清理,而原提删人也未给出更有力的删除理由(就算说过早建立影响机器人对模板的维护我可能都愿意买账)。--Srapoj留言2026年5月29日 (五) 15:25 (UTC)回复
    @Tisscherry
    • 社子線:(節錄自臺北捷運#後續路網通車與三環六線推動)「2026年4月,針對北士科、社子、大同一帶路網規劃,台北市捷運局研擬從輕軌形式改為中運量形式興建,而台北市議員林杏兒建議台北市捷運局先推動北士科至芝山站的「北士科線」,其機廠建議設在台北市監理所。其後亦針對天母地區評估改採地下中運量形式,並保留石牌地區的路廊規劃的可行性。」(路網發展史有提到社子一帶路線發展)
    • 中和光復線:新北市段目前在可行性研究期中階段[5]
    • 臺中機場捷運:綜規與基本設計招標公開閱覽[6],可行性研究進入行政院審議階段
    • 臺中屯區捷運環狀線:[7]
    --Sinsyuan✍️PJTW 2026年5月29日 (五) 14:52 (UTC)回复
    另外,「很明顯的政治支票,不認為復原」並不成立,因為任何一篇條目都適用通用收錄標準。--Sinsyuan✍️PJTW 2026年5月29日 (五) 14:56 (UTC)回复
    滿足收錄標準之下,要看個案處理,這裡只好再提出WP:BALL了,未有實際建設動工,不滿足交通迷的想像。--提斯切里留言2026年5月29日 (五) 15:05 (UTC)回复
    ?--Saimmx留言2026年5月30日 (六) 04:55 (UTC)回复
    社子線後來不是要改為輕軌了?--提斯切里留言2026年5月29日 (五) 15:06 (UTC)回复
    朝「中運量」規劃了(可以參照2026年的中央社報導)。另,在有媒體報導支持下(提及規劃進度),WP:BALL通常不成立(但其他編者怎麼看待,我尊重)。--Sinsyuan✍️PJTW 2026年5月29日 (五) 15:45 (UTC)回复
    老實說看了討論後,似乎變成了死局。但姑且把相關討論放在一起吧:WikiProject_talk:臺灣#通知有關可行性研究中的捷運線條目被提送存廢討論一事WikiProject_talk:城市軌道交通#尚在规划的地铁线路或市郊铁路是否应以独立条目收录。我只能說,這是一場沒有共識的討論。--Saimmx留言2026年6月10日 (三) 16:38 (UTC)回复
    Sinsyuan都把范围砍到2个条目5个重定向了[社子线原为重定向],这样还不能case by case地考虑条目主题的merit来结案吗(--Srapoj留言2026年6月10日 (三) 16:49 (UTC)回复
    呃但這樣還是含有原創推論,上方鐵路1說的,後來改為高鐵延伸宜蘭、前進不了的花蓮高速公路,這些規劃都是隨當權者說的,即便全部恢復好了,不就是老樣子有來源就內容擴充,內容不外乎就是改了一個計劃再送件,變相合理收集新聞的樣態不討論,更不用說是不連貫發展的新聞。--提斯切里留言2026年6月10日 (三) 17:17 (UTC)回复
    至少高铁延伸宜兰与北宜直铁的关系看起来有可靠来源支持,并非WP:SYNTH。剩下的部分应该是包着政治虚无感的WP:IDONTLIKEIT,在此不赘述。--Srapoj留言2026年6月10日 (三) 17:36 (UTC)回复
    我沒有說不喜歡,不要憑行感覺貼我不喜歡,我的立場一直很明確,通過可行性研究可以考慮復原,鐵路1是認為動工,為更高的標準。--提斯切里留言2026年6月10日 (三) 17:41 (UTC)回复
    最少有兩個人不認同你們的立場——我已經說過很多次了,可行性研究或任何階段通過,都不能受到講來源的通用收錄標準支持、其他如WP:BALL的方針理據也很薄弱(鐵路1的動工論就更不用說了)。Srapoj會認為那是「我不喜歡」無可厚非。--Saimmx留言2026年6月10日 (三) 18:01 (UTC)回复
    Draft:復仇者聯盟:秘密戰爭。若Sinsyuan君是希望「隨時可供檢視」,復原後全數暫時移到您名下的草稿頁呢?用戶的草稿頁沒有期限壓力,也應該沒有禁止他人編輯我不太確定,若您認為有肯定的進度發展,隨時可以移回條目空間,感覺上是不用再走覆核,不過又是另一個不確定的可行性。--提斯切里留言2026年6月15日 (一) 17:03 (UTC)回复
    很高兴看到阁下终于愿意回到基于收录标准的讨论了,比原提删人自说自话三个多月好多了
    不过需注意到电影专题收录标准的WP:NFF其实获得了WP:NOT水晶球章节的直接支持,此外英维那边还有对该收录标准的补充论述en:Wikipedia:Planned films。本人不认为目前有共识能将这种标准直接类推到轨道交通领域(获批论或动工论),且怀疑这种提案能通过的机会(比方说项目有广泛的公共利益影响)
    故此,本人反对阁下的直接草稿化方案。[共识源自正当合理意见。下方未见进一步的解释,所谓“妥协”则似乎是自说自话。]--Srapoj留言2026年6月16日 (二) 12:36 (UTC)回复
    討論是要從中得出共識,各自有不妥協的點,那就試著協商都能接受的範圍。我只是就看到的提出,既然電影都能基於WP:BALL另外討論可行方法。以上S君也給我感覺在自說自話。不然就先到維基學院也是可以的,畢竟基礎上都包含有WP:OR。--提斯切里留言2026年6月16日 (二) 12:50 (UTC)回复
    宣传一下,如果不得不需要删除或者重定向的,可以考慮转移到Miraheze上的公共交通研究院项目。 ——魔琴留言 贡献 PJ:小學 PJ:兩岸 2026年6月22日 (一) 02:47 (UTC)回复
    参考Sinsyuan的处理建议,本人查看了他建议恢复为重定向的标题:
    对于建议恢复条目的臺中機場捷運臺中屯區捷運環狀線,本人对检索结果的印象是前者进展比后者快,但对台湾的公共工程流程及习惯不了解,不便直接判断。不过,本人认为此一系列的讨论实际上是关于在城市轨道交通领域何谓水晶球,而参与者对于这个界限显然没有共识,对水晶球判据的正当合理意见也不多见。考虑到WP:共识#討論後未達成共識一节对条目删除讨论的处理,本人建议管理员将讨论结论认定为无共识,并恢复两条目。--Srapoj留言2026年6月26日 (五) 20:00 (UTC)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场运营统计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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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轉移到學院?--千村狐兔留言2026年5月2日 (六) 15:15 (UTC)回复
@Manchiu覆核理由包括版權問題,在這裏有版權問題的材料自然也不能轉移到維基學院。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5月4日 (一) 03:18 (UTC)回复
@Manchiu跟進一下進度。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7月2日 (四) 06:45 (UTC)回复

香港與台灣之間的網絡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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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廢討論中AegonINVICTUS的意見可能意味條目存在原創總結的問題。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4月17日 (五) 22:32 (UTC)回复
Saimmx已經解釋了這個問題
至於定義/敘述何謂「港台大戰」,由於「港台大戰」這部分已經被刪除,所以這方面的問題也是解決了--Nato18273留言2026年4月18日 (六) 08:15 (UTC)回复
我不認為他的解釋能證明條目完全不存在原創總結的問題,但有鑒於我現在看不到條目的文本,我不好直接下定論。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4月19日 (日) 00:38 (UTC)回复
新聞文章應該算是「可靠的研究性質和學術性質的來源」? 這些文章也使用了第一手資料了。
而且,作為一個持續的事件,XXXX爭議或類似條目不可避免地會是「無限制羅列」
所以這不是原創總結的問題吧--Nato18273留言2026年4月22日 (三) 10:02 (UTC)回复
Saimmx阁下的表述只是有这个词(也不是本件提案的词),也不用学术性质,只要有可靠来源叙述何谓“港台大战”的话,我想这样就可以符合WP:GNG了。但目前似乎没有。等表述正是ta提出的,这恐怕与阁下所言“已经解释了这个问题”不相符合;在下在先前的存废里看到诸位列出的来源似乎也尚未足以说明这一点,所以如Sanmosa阁下所言,这恐怕仍是原创总结的问题。--银色雪莉留言2026年4月22日 (三) 10:11 (UTC)回复
但我不太明白,原創總結的意思是“因為A和B,所以C”,A和B有來源,但在現在的情況,C是什麼?--Nato18273留言2026年4月27日 (一) 14:24 (UTC)回复
“香港与台湾之间的网络争议”这个主题。作为一个主题,需要由来源定义它、论述它。--银色雪莉留言2026年4月29日 (三) 02:58 (UTC)回复
首先,WP:SYNTH簡單來說就是不接受演繹推理。推理過程需要來源證明。
再來,银色雪莉把我想說的都說得差不多了,我再說一下當時的想法——我希望知道的問題是:「何謂『香港與台灣之間的網絡爭議』或『港台大戰』?誰說的?」但從zhdel來看,這問題似乎直到刪除以前都沒有解決。
這麼說吧:「香港與台灣網民因公共事件解讀、用語差異、文化認同等因素,在社交平台Threads、YouTube及Instagram等上,引發一系列爭議與論戰。主要牽涉台港兩地媒體報導方式、災難事件敘述、公眾人物言論及商業宣傳用語等議題。」這是哪個來源說的?還是說,這是你自己的看法?
我覺得這個事物或許可以弄成一個目錄,但弄成條目我就需要面對條目的問題。--Saimmx留言2026年4月29日 (三) 08:38 (UTC)回复
因為我看到其他一些"爭議"有關的條目,例如"華為相關爭議", "藥倍安心爭議", "對習近平的爭議", "中國共產黨相關爭議", 在引言部分的定義,通常都只是簡單描述,而不是明確且有來源的定義,除非需要引用其他人的觀點或某些數值資料才會引用來源
我回覆 注荼 時已經說過了
至於「港台大戰」,我記得在最後一個版本之前已經刪除了--Nato18273留言2026年4月29日 (三) 15:08 (UTC)回复
您说的这些应当被视为把原条目的一部分因WP:比重需要而拆出来的结果(en:WP:SPINOFF),但您这个并不存在对应的原条目。--Srapoj留言2026年5月1日 (五) 15:07 (UTC)回复
原來如此,這樣就說得通了。我拆過纽约时报相关争议所以我大概知道你的意思。--Saimmx留言2026年5月1日 (五) 16:27 (UTC)回复
我還是不太明白 @Srapoj 的意思,所以問題是引用的資料過於偏頗嗎?還是應該引用更多不同立場的資料?但這不就意味著這個條目本身沒有問題嗎?
此外,所有5個爭議都已引用了雙方的觀點,不應該有資料過於偏頗的問題--Nato18273留言2026年5月1日 (五) 18:28 (UTC)回复
不是。
我舉個例子,剛才提及的好了——纽约时报相关争议,「紐約時報的爭議」這個條目,源自於纽约时报這個條目。因此這個條目可視為「紐約時報」主條目的延伸:也就是先有「紐約時報」才有「紐約時報爭議」、先有「華為」才有「華為相關爭議」、先有「習近平」才有「對習近平的爭議」。
放回「香港與台灣之間的網絡爭議」——Srapoj想說的是,如果你要有一個「香港與台灣之間的網絡爭議」,那你應該把這個條目當成「香港與台灣之間的網絡」或「香港與台灣之間的網絡交流」的延伸來寫。
問題來了,「香港與台灣間的網絡交流」是什麼樣子?有什麼來源能證明?--Saimmx留言2026年5月1日 (五) 18:34 (UTC)回复
也许是台灣—香港關係#民間,不过恐怕显得牵强。(真想留的话不知道维基学院肯不肯收。--Srapoj留言2026年5月1日 (五) 18:40 (UTC)回复
你這樣的理解是「香港與台灣之間的網絡」的爭議 (香港與台灣之間的網絡相關爭議),但是條目的內容是「香港與台灣之間」的網絡爭議(香港與台灣之間的相關網絡爭議)
那是不是其實可以正如@Srapoj所說當它是「香港與台灣關係」的延伸?--Nato18273留言2026年5月2日 (六) 15:02 (UTC)回复
可以,但這就要討論『「香港與台灣之間」的網絡爭議,是否可以寫進去「香港與台灣的關係」』?
「香港與台灣關係」當然可收錄;但——如果要討論「『香港與台灣』之間的『網絡爭議』」,那我會看「是否有足夠來源探討兩地網路罵戰」、還有「兩地網路罵戰,是否可寫入主條目、且內容多到需要弄出獨立條目」——我對這兩個問題的答案都是「否」:目前沒看到什麼來源討論臺港網路罵戰本身、將兩地罵戰內容寫入「台灣—香港關係」大概會被刪除。因此我很難看出有什麼辦法,將這爭議寫成獨立條目。事實上海峽兩岸關係似乎也沒有探討帝吧出征或是小粉紅的影響。--Saimmx留言2026年5月2日 (六) 16:14 (UTC)回复
在「香港與台灣關係」條目新增一項「爭議」,然後留一段簡單的介紹再連結去主條目:香港與台灣之間的網絡爭議,不是就解決「條目延伸」的問題了嗎
你所說的「來源討論臺港網絡罵戰本身」指的是來源討論臺港網絡罵戰這個情況或趨勢本身,還是說來源討論各次臺港網絡罵戰?
如果是前者,序言足夠短和精簡其實就不太需要,畢竟只有序言部分談到了罵戰這個情況或趨勢本身,條目其餘部分只是各次網絡爭議--Nato18273留言2026年5月2日 (六) 19:41 (UTC)回复

先回答「你所說的「來源討論臺港網絡罵戰本身」指的是來源討論臺港網絡罵戰這個情況或趨勢本身,還是說來源討論各次臺港網絡罵戰?」這個:我的答案是前者,也就是「討論臺港網絡罵戰這個情況或趨勢本身」。

你說「序言足夠短和精簡其實就不太需要,畢竟只有序言部分談到了罵戰這個情況或趨勢本身」——但由於非原創研究非原創總結,事情有點複雜——簡單來說,你需要來源證明有「罵戰這個情況或趨勢本身」。詳細的狀況我有點難說,我這邊盡可能說明。

從一個最簡單的做法看起。如果不寫其他爭議,只在台灣—香港關係寫下這句話而沒有任何腳註佐證,可不可以接受?

香港與台灣網民因公共事件解讀、用語差異、文化認同等因素,在社交平台Threads、YouTube及Instagram等引發一系列爭議與論戰。主要牽涉台港兩地媒體報導方式、災難事件敘述、公眾人物言論及商業宣傳用語等議題。自2020年代中後期就包括颱風「樺加沙」相關資訊爭議、香港大埔宏福苑火災資訊爭議、HBO Max字幕爭議等。

相信我們會同意不可以,因為這違反可供查證


接下來呢?如果我在相關資訊爭議添加來源證明有爭議,其他來源不加上來源,可不可以呢:

香港與台灣網民……自2020年代中後期就包括颱風「樺加沙」相關資訊爭議[1「樺加沙」相關資訊爭議來源]、香港大埔宏福苑火災資訊爭議[2香港大埔宏福苑火災資訊爭議來源]、HBO Max字幕爭議[3 HBO Max字幕爭議來源]等。

我的答案是不能接受,因為這和直接添加以下文字不附來源無異:

香港與台灣網民因公共事件解讀、用語差異、文化認同等因素,在社交平台Threads、YouTube及Instagram等引發一系列爭議與論戰。主要牽涉台港兩地媒體報導方式、災難事件敘述、公眾人物言論及商業宣傳用語等議題。

看出來了嗎?你需要證明的就是「香港與台灣網民……」這句話。


現在來說個比較複雜的情形:如果我給社交平台附爭吵來源,各議題則是對應的來源呢,像這樣:

香港與台灣網民因公共事件解讀、用語差異、文化認同等因素,在社交平台Threads[1(Threads的爭吵來源)]、YouTube[2(YouTube的爭吵來源)]及Instagram[3(Instagram的爭吵來源)]等引發一系列爭議與論戰。主要牽涉台港兩地媒體報導方式[4「樺加沙」相關資訊爭議來源]、災難事件敘述[5香港大埔宏福苑火災資訊爭議來源]、公眾人物言論[6]及商業宣傳用語[7 HBO Max字幕爭議來源]等議題。

這麼標記腳註其實問題很多,但為了舉例我們只能這樣——不過這樣的話否可以接受呢?這樣的話腳註雖然多,但這句話本身可能還是有問題:因為這是拿各種原始資料,總結出新的結論。這是原創總結阻止的。不過,你也有可能因為一些理由,認為這不算原創總結。也許看看各位的想法。--Saimmx留言2026年5月4日 (一) 01:21 (UTC)回复

cc @SanmosaSrapoj --Saimmx留言2026年5月4日 (一) 01:27 (UTC)回复
zhdel有收录原条目。--Srapoj留言2026年4月22日 (三) 11:52 (UTC)回复
@Sanmosa--千村狐兔留言2026年4月22日 (三) 14:58 (UTC)回复
[8]來看,確實是典型的原創總結。就每個事件分別寫條目的話,部分事件可能滿足收錄標準。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4月23日 (四) 04:38 (UTC)回复
[3]是指第三個來源?--Nato18273留言2026年4月27日 (一) 14:26 (UTC)回复
不是。「3」只是wikitext自動將沒有命名的連結放上去而已。--Saimmx留言2026年4月29日 (三) 08:39 (UTC)回复
解決方法:
1. 在「香港與台灣關係」條目新增「爭議」,然後直接用連結引導去「主條目:香港與台灣之間的網絡爭議」(e.g. 中国共产党#爭議)
2. 在「香港與台灣之間的網絡爭議」的序言,現在版本的全部刪掉,然後改成「本條目介紹香港與台灣之間的網絡爭議及相關事件」(e.g. 華為相關爭議) 或「香港與台灣之間的網絡爭議列出香港與台灣之間的相關網絡爭議」(e.g. 中國共產黨相關爭議)
這樣可行嗎?--Nato18273留言2026年5月4日 (一) 09:25 (UTC)回复
我的問題一直是「是否有來源討論『臺港網民在交流時的爭論』本身」。你如果和我討論解決方法,那就要回答這個問題,連結至獨立條目這種技術解法,可能無法回答來源內容的問題。
  1. 解決方法1並沒有辦法回應我前面的問題,只是把主條目的問題變成獨立文章的問題。
  2. 解決方法2聽起來就是往純列表條目的方向走了。這會牽涉到列表的收錄標準。問題是,列表目前沒有明確的收錄標準,我不知道這是否能成。同樣討論過列表收錄標準的@Sanmosa你怎麼看?
--Saimmx留言2026年5月5日 (二) 17:03 (UTC)回复
2其實也沒有改變到這主題的原創研究本質,因為“列舉、表格等方式羅列、討論了”該“項目集合”的可靠來源並不存在(這裏已經不要求“獨立可靠來源”了)。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5月6日 (三) 11:11 (UTC)回复
所以你的意思是需要額外一個來源來把這些項目都列成「香港與台灣之間的網絡爭議」,不可以是每個項目都在他們各自的可靠來源上被稱為「香港與台灣之間的網絡爭議」?--Nato18273留言2026年5月7日 (四) 08:39 (UTC)回复
是的。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5月11日 (一) 01:30 (UTC)回复
但這就有2個問題
1. 我們上面討論中提及的爭議相關條目,它們的來源也僅限於單一項目,而不是包含整個條目中的所有項目
2.「香港與台灣之間的網絡爭議」是一個現在進行式的情況,如果將來又有一個新的爭議,難道又需要一個新的來源把原本有的這些項目以及新的爭議都一起列成「香港與台灣之間的網絡爭議」才可以把它列進來嗎?--Nato18273留言2026年5月11日 (一) 10:28 (UTC)回复
@Sanmosa @Saimmx
請問現在我沙盒的新版本,是否足以推翻原先的刪除理由?--Nato18273留言2026年5月18日 (一) 10:42 (UTC)回复
香港與台灣之間的網絡爭議,單看這個標題,以為是指物理上的網路,結果只是收集網民口水的新聞寫條目,沒有任何一家媒體想要探討這件事,也就是網民間的用語差異起了甚麼爭議?妥妥的原狀研究,或許可以考慮到維基學院,或是自己寫論文發表。--提斯切里留言2026年5月18日 (一) 12:58 (UTC)回复
按照Sanmosa的說法,我本人認為不行,或是很困難。因為要討論收錄標準與原創研究的話,那我就會問:有哪個來源有討論臺港網民的口水戰本身?例如,理由、定義、或是經過?把沙盒的事件全部獨立成條目,然後給這些獨立條目一個新的目錄,這機率還比較大。
另外由於你在回Sanmosa所以我沒有回,不過關於你的問題,我認為:
  1. 你不能把只討論各項目的來源歸納一起,然後說這個主題如何如何。這是原創總結
  2. 現在進行式的情況會牽涉到WP:NOTNEWS
  3. 理想上,如果將來有新爭議,確實需要有來源列成才能加進去。不過,就算沒有列出子項目,起碼也該討論主題的本身,例如定義。這樣,符合定義的新爭議也許能列進去。
  4. 也許User:Nato18273/沙盒這樣的沙盒更適合香港網路大典:香港網路大典的收錄標準與原創研究沒有這麼煩。
--Saimmx留言2026年5月19日 (二) 03:25 (UTC)回复
但是列表的收錄標準不是說「證明列表滿足收錄標準的某一來源並不一定需要枚舉出該主題清單下所有項目,因為它們只是用來說明這一列表本身滿足收錄標準」嗎?為什麼還需要一個單一來源包含列表中所有項目?--Nato18273留言2026年5月19日 (二) 19:44 (UTC)回复
1、那不是正式的收录标准;2、即使就该草案而言,并未“需要一个单一来源包含列表中所有项目”,而是需要一个来源来“罗列、讨论了某一项目集合”——简而言之,你需要一个来源概述这个概念(“项目集合”)或罗列该概念下包含的内容。然而现在没有这样的来源,那就是一言以蔽之的OR。--银色雪莉留言2026年5月19日 (二) 19:51 (UTC)回复
感謝银色雪莉的補充。列表的收錄標準的討論,是非常挫折的經驗。我很希望能把這個收錄標準列成正式方針,但無法事事盡人意。--Saimmx留言2026年5月20日 (三) 14:02 (UTC)回复
PS:这里的“罗列”不意味着要枚举出所有项目,但你起码要有一个来源来罗列其中的若干项,这就是阁下引述的那句话的意思。就个人意见看,其实这没有收录空间,除非有朝一日这成为一个被媒体关注的话题(我指的是“XX争议”这个概念本身,而不是某个例子被称为争议这种)。--银色雪莉留言2026年5月19日 (二) 20:04 (UTC)回复
所以我需要找到一個討論台灣和香港網民爭吵的來源(例如時事評論文章/新聞/專題報導),即使該來源沒有列出原條目中的特定事件,才可以避免原創總結的問題。
然後引用那個來源作為條目主題的背景概述放在我現在沙盒的序言,才可以發布這條目?--Nato18273留言2026年5月20日 (三) 14:26 (UTC)回复
@银色雪莉@Saimmx
請問我上面這樣的理解正確嗎?--Nato18273留言2026年5月27日 (三) 17:48 (UTC)回复
我會這麼想……應該是,只是我不那麼肯定。另外,我順便 @Sanmosa 好了。--Saimmx留言2026年5月27日 (三) 17:49 (UTC)回复
个人觉得你的表述可能与正确的表述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后者是前者的子集),又或者是有一定交集。--银色雪莉留言2026年5月27日 (三) 21:19 (UTC)回复
「包含與被包含關係」 是指除了需要「找到一個討論台灣和香港網民爭吵的來源作為背景概述放在序言」之外還需要其他東西才能滿足收錄標準嗎?
那麼還需滿足哪些具體條件或需要什麼來源才算達到「正確的表述」?--Nato18273留言2026年5月28日 (四) 07:35 (UTC)回复
我的意思是,“讨论台湾和香港网民争吵”(以下称“A”)事实上比这个条目所需要的东西(“以下称B”)范围更大,所以当用这个逻辑去找,阁下可能能找到A中的这个B,但也可能列出的事实上是A中非B的部分;同时,来源中到底如何去有效介绍这个概念,也会在需要核实收录标准时被审视,所以我想这并不容易——当然这只是我的个人意见,可能我惯于用悲观角度看问题,但如果是我的话,我会觉得当前把这个做成条目的空间不大——因为来源这种东西,不找是没有的,但找是不一定有的。--银色雪莉留言2026年5月28日 (四) 08:06 (UTC)回复
那我想問一下,如果序言是「香港與台灣網絡爭議事件列表列出香港與台灣之間的網絡爭議事件」,這個條目所需要的「B」是什麼?
你擔心的「來源這種東西,不找是沒有的,但找是不一定有的」,但至少也需要知道想要找的來源到底是有什麼要求什麼吧
或者,換個方向,是否可以更改序言,令所需的來源改為「討論台灣和香港網民爭吵」 的A--Nato18273留言2026年6月1日 (一) 07:19 (UTC)回复
B就是对相关“争议”这个概念的论述、分析等具体的“介绍”而不是单纯的“讨论”名义的罗列。因为当今大众媒体颇有罗列几个零散事件简单集成一篇文章就胆敢名为“对某某概念的讨论”的前例,而这种实际上是伪“讨论”——这种罗列缺少对其集成的事件的上层概念(也就是这个某某概念)的描述,这样是难以通过有效介绍的评估的(而罗列这种路子,前述已经提到,列表收录标准只是一个草案),所以这是我悲观的原因——也是怕诸位失望的原因。至于改成“争吵”,这个问题也依然会存在。但我不反对您或其他用户去找,我只是(基于很浅薄的个人经验)想建议各位可能不一定对这个抱有太大期望,自然,我可能是错的——我也总希望我是错的。--银色雪莉留言2026年6月1日 (一) 13:32 (UTC)回复
我猜你想說的「概念的论述、分析」,就是來源要討論類似「本報追蹤網路發現,香港網民與台灣網民的網路口水戰常常與以下狀況有關:……這樣的趨勢在XXXX年代左右開始起來」這樣嗎?--Saimmx留言2026年6月2日 (二) 12:48 (UTC)回复
您说的是合理的情况之一,但我想并非唯一——总而言之,我想,起码要比简单的罗列多一点。除此之外,我暂时没有更多补充。--银色雪莉留言2026年6月2日 (二) 17:33 (UTC)回复
但其實羅列也並非必要的吧,來源要的是它必須討論「香港與台灣之間的網絡爭議事件」的概念?--Nato18273留言2026年6月4日 (四) 07:30 (UTC)回复
罗列并非必要。是的,它应该讨论这个,未必是概念,但它应该讨论这个。--银色雪莉留言2026年6月4日 (四) 12:04 (UTC)回复
也就是說需要一個把「香港與台灣之間的網絡爭議」作為一個概念來討論,而不是列舉事件,的來源(例如時事評論文章/新聞/專題報導 之類的)?
然後放在序言?--Nato18273留言2026年6月7日 (日) 16:21 (UTC)回复
不一定放在序言。不一定是“作为一个概念”,但它至少要作为一个集合被讨论。--银色雪莉留言2026年6月9日 (二) 12:03 (UTC)回复

但如果只是把「香港與台灣之間的網絡爭議」「作為一個集合被討論」,那不是跟你之前的說法矛盾嗎?

我以為你之前說的" B就是對相關「爭議」這個概念的論述、分析等具體的「介紹」而不是單純的「討論」名義的羅列。因為當今大眾媒體頗有羅列幾個零散事件簡單集成一篇文章就膽敢名為「對某某概念的討論」的前例,而這種實際上是偽「討論」——這種羅列缺少對其集成的事件的上層概念(也就是這個某某概念)的描述" 的意思是指你認為比起作為羅列或集合被討論,把「香港與台灣之間的網絡爭議」作為概念被討論更準確滿足要求。

還是說我誤解了你之前的意思--Nato18273留言2026年6月12日 (五) 11:22 (UTC)回复

修改縮進。這篇討論太長了,需要定期縮進。--Saimmx留言2026年6月12日 (五) 15:04 (UTC)回复
对一个集合的概念的讨论是对一个集合的讨论的角度之一而且是最有代表性的角度。你可以讨论X是什么,这是对X这个集合的概念的讨论;你可以讨论X在什么时期出现,如何兴盛如何衰败,什么用途,影响了谁...这些是对X这个集合的不同角度的讨论。你可以不介绍(狭义上的)概念,但总要有一个对这个集合的某个角度的讨论。而“讨论”名义的罗列是根本没有讨论这个集合,只是罗列了几个可能在这个集合里的例子。你引用的在下的话里,并没有表达“比起作为...集合被讨论...更满足要求”,它只是没有提及其他情况。--银色雪莉留言2026年6月12日 (五) 17:01 (UTC)回复
應該是我之前誤解了你說的。
但「香港與台灣之間的網絡爭議」本身是一個概念,而「香港與台灣之間的網絡爭議事件」才是一個集合吧。所以這條目「香港與台灣網絡爭議事件列表」所需的參考資料,應該是針對「香港與台灣之間的網絡爭議」這個概念上?
畢竟「香港與台灣之間的網絡爭議」是社會情況,其具體事件是持續發生的,但作為社會現象本身的討論(e.g. 分析或成因等不同角度的討論)卻是穩定的。
換句話說,需要的來源要的是有討論「香港與台灣之間的網絡爭議」,即使不是作為一個「香港與台灣之間的網絡爭議事件」的集合。--Nato18273留言2026年6月15日 (一) 14:24 (UTC)回复
我想我并不把它们这样泾渭分明地看待,也不认为这是该条目是否能够重建所必须的思考路径,但我不打算干涉你的看法。--银色雪莉留言2026年6月15日 (一) 14:45 (UTC)回复
但這方法至少算是解決了一開始原創總結的問題,可以先按這樣找來源,再重建看看還有沒有其他問題? --Nato18273留言2026年6月18日 (四) 09:59 (UTC)回复
路過問問,N君有找到任何來源是很明確地在討論這個議題?--提斯切里留言2026年6月19日 (五) 05:04 (UTC)回复
還沒有
因為我們仍在討論來源需要有的條件是什麼。--Nato18273留言2026年6月19日 (五) 16:24 (UTC)回复
「需要有的條件」其實很簡單。WP:GNG如是說:「如果一个主题得到了可靠来源的有效介绍,並且这些来源独立于主题实体,则可假定该主题或符合独立条目的收录标准」——雖然我不太確定為什麼會討論這麼久,但我猜你應該不太明白何謂「有效介绍」,以及在「香港與台灣之間的網絡爭議」方面,如何算「有效介绍」?
Again 如果User:Nato18273/沙盒這樣的內容放不進去的話,我建議放到香港網絡大典:香港網典對原創研究沒有這邊那麼嚴厲、而且也和香港網路有關、還有一定的人瀏覽與編輯。他們也許願意接納。--Saimmx留言2026年6月19日 (五) 16:56 (UTC)回复
注意:我不能保證如果放到香港網絡大典,該站社群是否能接納。--Saimmx留言2026年6月19日 (五) 16:58 (UTC)回复
有香港網典管理員欸,我問問看@LungZeno請問User:Nato18273/沙盒這樣的內容,轉移到香港網絡大典可能性多大?Threads與Twitter我確實偶爾會看到台港網民口水戰。--Saimmx留言2026年6月19日 (五) 17:03 (UTC)回复
可行。--LungZeno(talk) 2026年6月21日 (日) 23:45 (UTC)回复
那接下來看看 @Nato18273 的意見吧。看是否堅持能弄到「可在維基百科回復」的地步、還是要先轉移到香港網路大典。--Saimmx留言2026年6月22日 (一) 15:20 (UTC)回复
但如果我把它先放到香港網絡大典,之後找到一個符合要求的來源,我可以把它放回維基百科嗎?--Nato18273留言2026年6月22日 (一) 16:10 (UTC)回复
著作權方面我認為問題不大,兩者皆為CC BY-SA授權。其他的我不敢多說。因為目前我不確定是否有符合收錄標準的來源、以及草稿未來的發展方向。--Saimmx留言2026年6月22日 (一) 16:29 (UTC)回复
著作权不行,版本不同。Fandom使用3.0版本,本站使用4.0版本,本站的内容无法降级转移过去。不过如果那個页面都是他自己的作品,他作为著作权所有人可以在香港网路大典重授权。转移回来是升级,是可行的。 ——魔琴留言 贡献 PJ:小學 PJ:兩岸 2026年6月23日 (二) 11:16 (UTC)回复
另外本人認為如果遵照相同的BY-SA要求卻無法互相轉移,是非常奇怪的事情。1.0沒有相容性協議所以勉強能說得通,但3.0這樣也不行,我認為說不通。如果可以,我這邊沒有辦法聯絡CC,但如果有,我會尋求解釋。因為直覺而言真的詭異。--Saimmx留言2026年7月4日 (六) 19:39 (UTC)回复
CC的SA许可证从2.0开始才有可以以未来CC版本重授权的条文。我印象中没见过允许降级的许可证(直觉是需要避免利用旧版的漏洞,或是为推广新版本)。--Srapoj留言2026年7月4日 (六) 19:51 (UTC)回复
稍微看下,CC似乎有相容許可。或許可以爭取。要不然同樣都遵守CC的SA……--Saimmx留言2026年7月4日 (六) 20:16 (UTC)回复
我记得原条目基本是这位自己写的,其他人的改动好像不大。如果确实被别人实质改写过且拿不到他们的CC 3.0授权许可,那就退到最后一个他自己写的版本,之后爱怎么发怎么发了。--Srapoj留言2026年7月4日 (六) 20:35 (UTC)回复
所以上傳到香港網絡大典不會影響我在這裡恢復或重新製作這條目?--Nato18273留言2026年6月24日 (三) 14:23 (UTC)回复
不會。兩者收錄的範疇不同。--Saimmx留言2026年6月24日 (三) 15:11 (UTC)回复
那麼的確可以先放在香港網絡大典那邊。
但是你好像比較清楚收錄標準,https://greenbean.media/%E5%9C%A8%E5%8F%B0%E6%B8%AF%E4%BA%BA%E7%9C%8B%E5%8F%B0%E6%B8%AF%E4%B9%8B%E7%88%AD/ 這篇文章算是「有效介紹」嗎?--Nato18273留言2026年6月29日 (一) 10:27 (UTC)回复
梁啟智綠豆 (媒體)上討論「台港之爭」的意見,我認為有符合WP:GNG的「有效介紹」——因為在沒有編者介入的情況下,讀者可以知道「台港之爭」包含「支語」、政治立場、身份認同等負面情緒或事件。
不過,一人意見評論是否有到「可靠」,暫時打下問號、可能要另外討論——WP:NEWSORG有說:「社论、评论员文章不应作为事实的首选来源。混有较多评论的报道不应视为新闻报道,其可靠性需单独讨论。由外部作者撰写的评论文章,是作者观点的可靠一手来源,但不能作为事实的可靠来源。人性化故事通常不如其他新闻可靠。 」——基於梁啟智的身份與媒體的性質,我會先認為可靠。--Saimmx留言2026年6月29日 (一) 14:02 (UTC)回复
那麼我就用這個了--Nato18273留言2026年7月1日 (三) 15:55 (UTC)回复

相當有趣的討論呢。就算這條目最後沒有辦法回復,這討論也會對未來列表的收錄標準的方向產生深遠的影響。--Saimmx留言2026年6月9日 (二) 21:29 (UTC)回复

私以为未必如此——其实就算按这个草案,我也看不到这个条目的空间。用一个不成熟的表述来说的话,本件所涉主题就是个空中楼阁的东西,不落地,迹近于WP:NONDEF--银色雪莉留言2026年6月10日 (三) 12:36 (UTC)回复
被駁回的案例也是案例、不成功的覆核也是覆核。我是這麼想的。上面的討論起碼也已經知道,有什麼列表是不能留的。我是這麼想的。--Saimmx留言2026年6月10日 (三) 13:22 (UTC)回复
事实上我甚至都不怎么认为这个条目应该被视为一个列表条目。--银色雪莉留言2026年6月12日 (五) 17:42 (UTC)回复
目前好像已建立了香港與台灣之間的網絡爭議事件列表--Wolfch (留言) 2026年7月4日 (六) 14:06 (UTC)回复
建議管理員駁回,申請人逕自違反WP:SYNWP:POINT,曲解他人回應意見另建立列表以為可避開原創研究。--提斯切里留言2026年7月4日 (六) 23:56 (UTC)回复

Template:Delete/i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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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地铁12号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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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心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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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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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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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斯通C751A电力动车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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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 (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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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原為收錄標準重新導向,現已宣布為漫畫改編真人電影《ワンダンス》的主演[9][10],已符合收錄標準NT:ACTORYunnalin留言2026年6月22日 (一) 07:02 (UTC)回复
    你現在就可以在Talk:JO_(藝人) 寫草稿,讓大家看,你期望的條目內容是什麼,方便大家判斷 是否符合WP:收錄標準/表演藝術人物#演員。--Tony85poon留言2026年6月24日 (三) 04:27 (UTC)回复
    条目内容与条目主题是否符合收录标准并非同一件事,条目主题是否符合收录标准是根据来源是否作符合要求的介绍又或者该主题是否符合特定要求来判断的,而复核用户已经向你提供了来源以及该主题所符合的特定要求。回到就本件而言,私以为尚不宜恢复,而应该等到电影确实上映后根据实际情况再提请恢复,因为NT:ACTOR要求相关电影应该经过商业发行或是符合其他收录标准——虽然说这些来源的出现意味着电影事实上已经进入了发行前期流程(这种宣传就是发行作业的一环),但“经过商业发行”显然应该表明它完成了整个发行流程(以上映为终点);而如果说“其他收录标准”,作为“经过商业发行”的并列,我的理解是它应该作为对这一条的补充,即未经商业发行的影片的缺憾的补救,而不是把NT:ACTOR视为电影还没上映就拿来佐证演员收录标准的“捷径”——概括而言,还是应该等到电影确实上映成为一个可见实物后才来对比核定。例如那尔那茜镖人被换了(此处假设她之前没演过电影),我总不能拿她拍过(她事实上都拍完了)而这电影经过商业发行来佐证她符合收录标准——虽然这假设性的例子非常极端,不过我想话糙理不糙,NT:ACTOR要求演员在作品中饰演主角或重要配角,我想这种饰演应该以最终成品为准,否则不免留下空子。事实上该片一旦公映而情况无变化,则恢复将是毫无疑问的。--银色雪莉留言2026年6月24日 (三) 14:13 (UTC)回复

47個錯誤使用R3/R5刪除的使用者頁面/討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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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維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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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英文維基百科對應條目存在可靠來源,本站原存廢理據應消失。Sinsyuan✍️PJTW 2026年6月25日 (四) 01:11 (UTC)回复
    @Sinsyuan:原存废理据是“没有符合独立收录标准的可靠来源”,其要害在“独立”,即未见能佐证传主独立地符合收录标准的来源,“存在可靠来源”并非解决该问题的对口方案;而翻查当前时点英维共31个来源,似乎也没有能够推翻这一理据的来源,不知道您所指的来源具体是?--银色雪莉留言2026年6月25日 (四) 07:05 (UTC)回复
    @SaimmxWP:GNG對於在世人物傳記(團體成員)是很棘手的,但我查閱enwiki文字內容與其附上的來源後,其實可以依WP:GNG來推翻本站存廢。--Sinsyuan✍️PJTW 2026年6月25日 (四) 07:16 (UTC)回复
    WP:GNG的「獨立」是說來源必須獨立於「韓維辰」本人,也就是來源和AND2BLEYH娛樂沒有直接關聯,比方說,不是YH娛樂的新聞稿、或其官方網站資料之類的;但银色雪莉想說的,我想是GNG的「有效介绍」——也就是,來源必須直接介紹「韓維辰」本人、例如生平、個人生涯等,而不是作為AND2BLE的一部分被介紹。--Saimmx留言2026年6月25日 (四) 07:26 (UTC)回复
    我目前沒空看,但給個方向。--Saimmx留言2026年6月25日 (四) 07:29 (UTC)回复
    @SinsyuanSaimmx意思上Saimmx说得没错,在此类团体成员的存废讨论中常被使用的“独立”并不是GNG的独立——所以我不认为GNG可以推翻这里的存废,因为这里的独立,事实上是NT:NRVE的事情,即收录标准不能被继承(一个与之类似的表述,是NT:MUSIC中的“具备足够个人收录标准”),而这些来源无法厘清不是团体符合收录标准而是个体符合收录标准。相对地,当你发了solo专辑,主演了电影时纵使你仍然为团体成员也不会有人质疑你是否符合收录标准,因为你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被介绍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提及你的团体成员身份,它也不是一个决定性的要素)。在本件中,恕我眼拙未能看到这个情况的改变,而原存废正是基于这个情况作为理据作出的,因此我想您如果要推翻这个存废,要么论证我们上面的这个逻辑是有问题的,要么就拿出情况被改变了的来源来——也就是我向您请教的“所指的来源”。--银色雪莉留言2026年6月25日 (四) 07:34 (UTC)回复
    其實,光看本站之前被重定向前的版本,再跟英文維基百科比,英文維基百科的版本內容確實比本站好。韓維辰曾經擔任過韓國音樂節目主持人,然後他也接過個人代言。按照銀色雪莉的標準,我是覺得很尷尬。--Sinsyuan✍️PJTW 2026年6月25日 (四) 13:39 (UTC)回复
    内容质量这点我不否认,但本件存废是收录标准问题而不是内容质量问题,而后者无法改变前者不成立的结果。个人代言这一点我注意到此前在几个存废中被探讨过,也有些成功的例子,但本件中个人代言的来源都没达到对传主作出有效介绍的程度。主持人的话,首先它不在NT:ENT里,所以不能单凭这点就说他符合收录标准;GNG的话,跟传主同批的主持人中的Leeseo个人符合收录标准是靠[11]等来佐证GNG的,应该说是充分的(恰好它也是有部分内容是从做《人气歌谣》主持这一点写开去)——但传主在英维条目的来源中关于节目这部分的来源应该说还是属于顺带提及。至于其他来源,介绍比赛或团体的对传主只是提及或作为一部分去介绍,其他的又未达有效介绍或者干脆是软文,所以在我所见传主似乎还没有比较适合的来源佐证他自己(不是因为团体)符合收录标准。--银色雪莉留言2026年6月25日 (四) 15:34 (UTC)回复
    我覺得,我會先看GNG能不能過。不能過再看其他標準。--Saimmx留言2026年6月25日 (四) 17:06 (UTC)回复
    看了enwiki的來源,和银色雪莉的意見差不多,主持節目的部分本地曾有寫出,不過是和共同擔任,廣告代言的部分應不被視為單飛不解散的發展一環。至於寫得詳細的部分,是將傳主在選秀節目上的經歷詳細寫出。若傳主有獨立主演,或是單獨主持帶狀節目,就符合獨立收錄標準了。--提斯切里留言2026年6月29日 (一) 03:33 (UTC)回复

地名提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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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理由参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26/06/29#批量提刪_2,转交至此处The3moboi留言2026年6月29日 (一) 16:37 (UTC)回复
  • 意見:
    @Hamish我覺得問題在於這些地名錯誤拼寫是否「常見」?另請@The3moboi在此列出全部地名,以便查核。——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6年6月29日 (一) 16:52 (UTC)回复
    另外還有一句將誤稱指向正確名稱也是不應刪除的理由,我認為留下來的這些,原則上兩個都符合。如果認為不符合,那諸如新珈玻的也該刪了。--Hamish one great show can change the world 2026年6月29日 (一) 17:06 (UTC)回复
    那也需要看常用度。--The3moboi留言2026年6月29日 (一) 17:12 (UTC)回复
    谷歌查询结果多为“新加玻”。--The3moboi留言2026年6月29日 (一) 17:15 (UTC)回复
    是啊,那诸如新珈玻的是不是该删了,可是确确实实我前天还在金文泰 (新加坡)看到了这三个字,特意搜了一下所以印象很深刻。--Hamish one great show can change the world 2026年6月29日 (一) 17:29 (UTC)回复
    按你这样的逻辑那么许多原创译名都可以以错字的理由保留了。--The3moboi留言2026年6月29日 (一) 17:22 (UTC)回复
    我大体上不反对阁下的这个说法,但是我认为这不叫错字,这叫错误拼写。金文泰打成金文秦先叫错字。--Hamish one great show can change the world 2026年6月29日 (一) 17:39 (UTC)回复
    您似乎把原创译名与错误拼写混淆概念了。--The3moboi留言2026年6月29日 (一) 17:43 (UTC)回复
    我比較好奇在閣下的定義中,新珈玻是原創譯名還是錯誤拼寫還是誤稱。--Hamish one great show can change the world 2026年6月29日 (一) 18:31 (UTC)回复
    算前者,因为并不会真的有人刻意以此为关键词来搜索。--The3moboi留言2026年6月29日 (一) 18:54 (UTC)回复
    而从我的角度看来,说它是原创译名也没错(因为确实找不到可靠来源),说它是错误拼写我觉得也没问题(因为广东话读出来再用粤拼打字就是会出现这样的组合),说它是误称就更没问题了(有人就是以为它叫新珈玻)。当然,阁下可以说后两者没有来源佐证,那我也无话可说。而又再基于删除方针订立的基调就是“能不删就不删”,这类“原创译名”在网络搜寻确实可以找到用处的情况下,我个人认为不删是没有问题的,详见WP:R#KEEP的2和4项。我非常欢迎阁下把这类原创译名的问题邀请社群广泛讨论,因为对于原创译名的处理确实似乎有些各不相同。btw新珈玻这个重新导向,有人更有机械人在用。--Hamish one great show can change the world 2026年6月29日 (一) 19:31 (UTC)回复
    @Ericliu1912
    耶克拉德埃尔特斯
    谢拉德埃瓜斯
    马德里加尔德拉萨尔塔斯托雷斯
    曼萨尼约 (西班牙)
    塞古拉德洛斯瓦尼奥斯
    阿利哈德林凡塔多
    托雷列斯-德略布雷加特
    伊良德瓦卡斯
    圣科隆瓦德库鲁埃尼奥
    卡韦苏埃拉德尔瓦列
    特里格罗斯德尔瓦列
    波夫拉杜拉德尔瓦列
    库埃瓦斯德尔瓦列
    桑特马尔蒂德森特列斯
    托雷亚尔阿基梅
    托雷西利艾恩卡梅罗斯
    圣霍塞德尔瓦列
    阿尔奥里内尔格兰德
    阿尔韦尔达德雷瓜
    比利亚梅迪亚纳德雷瓜
    阿泰克塞拉
    比亚坎皮利特拉
    坎皮略德亚萨瓦
    略夫雷加特河畔托雷列斯
    埃尔塞罗德亚恩德瓦洛
    埃尔韦鲁埃科
    比利卡 (西里西亞省)
    派利亞科
    梅迪耶蘇奧里特鄉--The3moboi留言2026年6月30日 (二) 09:08 (UTC)回复
    @Hamish基本上原則是這樣,我認為可靠來源有提到地名,一般都不算「誤稱」或「錯誤拼寫」(在我來看後兩者沒差多少)。至於原創名稱(過往未曾出現在可靠來源者)或可靠來源中「明顯」錯誤寫法(這要個案判斷),就要看實際使用狀態(也就是「常見」程度),決定保留重新導向是否適當。@The3moboi你提刪的地名屬於什麼情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6年6月30日 (二) 17:11 (UTC)回复
    原创且无来源。--The3moboi留言2026年6月30日 (二) 17:14 (UTC)回复
    我認為需要考慮到被提報地名本身的知名度等情況,就被提報的這些小市鎮能在互聯網找到非可靠來源使用的其他稱呼來說,我認為也應該歸類為“誤稱”,故此沒有特意建立的必要性,但是已經存在的不刪除也應避免刪除。閣下提到的可靠來源中「明顯」錯誤寫法,我認為可以合情合理地歸類為“誤稱”而得以避免刪除。而對於原創名稱(過往未曾出現在可靠來源者),新珈玻這種在你站的存在量不算少,不例舉不贅述,現在比較好的解決辦法是把這個事情rfc,看能不能建立出一個速刪準則出來,或者修改重新導向指引。就目前的情況來說,處理這類共識不明確的原創譯名甚至是所有afd,不可否認地依賴處理者自身的自由心證。--Hamish one great show can change the world 2026年6月30日 (二) 17:32 (UTC)回复
    這個問題或許還可以問問@TuhansiaVuoria?——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6年7月2日 (四) 15:15 (UTC)回复
    還有@BigBullfrog超级核潜艇。——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6年7月2日 (四) 15:16 (UTC)回复
    我原则上支持The3moboi君去清理那些中维里“不符合译名规范的、机械性的原创翻译、无维基内部连接、且外部正规来源很少使用”的重定向。本人深恶痛绝早先维基人批量创建的原创译名。这些译名被修正后,成为重定向,就是一种赛博垃圾,能清除就清除,没有必要保留。再说清除后,如果后来有人发觉有一定使用度的又译名,完全可以重新创建重定向。再说不管维基搜索还是谷歌搜索,这些原创译名大概率还是能指向用户希望的维基条目。
    另外,这种存废讨论简直就是浪费我们维基贡献者的时间和精力。我建议授予资深可靠的维基用户直接删除无维基内部链接的重定向的权限。--万水千山(TuhansiaVuoria)留言2026年7月2日 (四) 16:44 (UTC)回复
    我反对直接删除。但逐个存废讨论与查证是有点浪费精力的,数倍于当初建立成本。我认为可以允许批量提删与公示,即现行做法,但不强求讨论共识(即额外投票人),一个月无意见、且无有效可靠来源就允许删除重定向。但有一些前提:已存在可靠来源使用的,仍需明确共识,不宜轻易因声称视作循环引用、明显错误;此类删除均罗列成册,以备检索和复查,例如通过机器脚本将重定向原名、目标页、建立者及时间、提删者/提删位置/提删时间等,制表(维基表格和或CSV)。--YFdyh000留言2026年7月2日 (四) 19:16 (UTC)回复

地名提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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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提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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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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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rli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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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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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狀態:   完成
  • 链入頁面 · 删除记录 · 查看或恢復
  • 覆核理由:日前看到「沈信宏」條目因關注度不足而被刪除,希望能申請複核並請求復原頁面。

沈信宏老師為台灣當代重要作家,已出版多部具有社會討論度與文學價值的著作(如《雲端的丈夫》、《歡迎來我家》等),其作品多次獲得文學界與主流媒體的關注。事實上,沈信宏老師的著作與其教育/寫作背景,曾多次接受主流媒體與專業閱讀媒體的專訪與深入報導,已充分符合維基百科對「人物」及「作家」的關注度指引。

以下補上具備「獨立性」且「進行實質報導」的第三方可靠來源連結,以資證明:

【台灣教會公報新聞網】專訪/報導:《男人之前與之後 作家沈信宏談性別與關係》(連結:https://tcnn.org.tw/archives/168581)

【林榮三文學獎】獲獎紀錄:《【自由副刊】【第十三屆林榮三文學獎.散文獎佳作】 玫瑰之夜》(連結:https://art.ltn.com.tw/article/paper/1161325)

【打狗鳳邑文學獎】獲獎紀錄:《散文組評審獎「負責吃的人」》(連結:https://tfliterature.kcg.gov.tw/df_ufiles/015/%E8%B2%A0%E8%B2%AC%E5%90%83%E7%9A%84%E4%BA%BA_%E6%B2%88%E4%BF%A1%E5%AE%8F.pdf)

國家圖書館館藏紀錄:(連結:https://ncltw.primo.exlibrisgroup.com/permalink/886NCL_INST/1frpnsk/alma990049179100209684 https://ncltw.primo.exlibrisgroup.com/permalink/886NCL_INST/sgdqve/alma990046800770209684 等等)

高雄文學資料庫作家:https://ksliterary.ksml.edu.tw/author/Details?Parser=99,3,22,,,,210

以上為沈信宏相關資料,希望保留此頁面,讓未來讀者想對此作者更加了解時,可由維基百科一站式獲得所有相關資料及生平。Chenlichen0614留言2026年7月18日 (六) 15:08 (UTC)回复

樟樹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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